(2017)内22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包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2017)内22刑申23号原审被告人包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内2223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申诉人)包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包泉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驳回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王志刚审判员王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