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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巩艳梅申请执行兴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丽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艳梅,兴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巩艳梅,女,1964年3月29日生,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兴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川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正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丽艳,女,1959年12月22日生,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027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初字第02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