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桂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530号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宁馨花园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3000016946(1/1)。法定代表人:王剑泽。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谷佳,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兰,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审理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一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莹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