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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财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119号之一解除申请人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汪家树,局长。被申请人沂源群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笃红,经理。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兴盼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县,经理。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群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松,经理。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众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琴,董事长。被申请人包头市忠育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馨月,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大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磊,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鄂1303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群策商贸有限公司在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商户号10014159989上的资金叁佰伍拾贰万元。现因申请人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群策商贸有限公司在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商户号10014159989上的资金叁佰伍拾贰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红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