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尚大丽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遂平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大丽,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遂平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792号原告:尚大丽,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遂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希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MA40W4763E。负责人:杨登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大丽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遂平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尚大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67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原告位于遂平县××神庙街佛聚缘发生火灾。起火点为房间外电表箱下侧线路起火引起,火灾烧毁房间内香、佛像、金箔纸、蜡、烧纸等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为82677元,事后被告愿意赔偿20000多元,但我的损失较大。无奈,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大丽庭审中提交遂平县佛聚缘香表店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者为王景伟,并不是原告尚大丽,原告并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大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退还给原告尚大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