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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黑0183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景洲申请执行李加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洲,李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黑0183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洲,男,1983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加正,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洲与被执行人李加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刘世飞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