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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833号之一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2098Q。法定代表人:陈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汤黎,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