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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薛志敏与范天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敏,范天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655号原告薛志敏,男,199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薛燕红,女,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系原告薛志敏的母亲。被告范天娇,女,199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原告薛志敏诉被告范天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志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