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薛志敏与范天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敏,范天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655号原告薛志敏,男,199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薛燕红,女,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系原告薛志敏的母亲。被告范天娇,女,199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原告薛志敏诉被告范天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志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