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田有生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刑初619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有生,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政府城建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因受贿罪于2016年9月6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在通辽市监狱服刑。辩护人张广宇,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有生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姣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有生及其辩护人张广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田有生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政府城建办主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其工作职责是初审、填表、协助辖区内村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等工作。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田有生利用职务便利,以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政府城建办给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为由,向大林镇四家子村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村民索要人民币41979.00元。另查明,被告人田有生因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有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村民交钱办理房产证明细表、办理房产证所需费用汇总表、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办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田有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有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有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人民币419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田有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该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有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有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田有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有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田有生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占元人民陪审员 李会明人民陪审员 单清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