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申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西安致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公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致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公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26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致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北路21号1幢11层31109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公友,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鹏,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西安致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公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西安致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