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沂南县环境保护局、临沂市奇力车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环境保护局,临沂市奇力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临沂市奇力车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鲁1321行审61号行政裁定书,对沂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沂环罚字[2016]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9月25日被执行人临沂市奇力车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行审6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松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