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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0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陈文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陈文侃,余路,武汉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0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号。负责人张洪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文侃,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余路,女,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武汉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办事处新村A栋1-3号。法定代表人方和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文侃、余路、武汉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