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庆夏与范运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夏,范运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688号原告:吴庆夏,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敦银,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运田,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福,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庆夏与被告范运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吴庆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庆夏与范运田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吴庆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庆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吴庆夏负担。审 判 员 周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鲁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