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8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志明申请执行冯栓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明,冯栓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志明,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洛宁县东宋镇官庄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10328197707098517。被执行人:冯栓治,男,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住洛三门峡市渑池县果园乡东岭村,身份证号码:411221195912024519。本院在执行黄志明申请执行冯栓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82476元、执行费11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红民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魏朝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克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