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辖终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国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国秀,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1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白濠大道。法定代表人:刘任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涛,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源,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国秀,女,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胜,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玲,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商贸中心八楼。法定代表人:王敬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涛,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源,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贤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国秀及原审被告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厚街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6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金贤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余国秀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厚街房地产公司、金贤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均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金贤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敏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