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81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深圳市某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深圳市某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1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愉园社区宏福路宏兴苑三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33577P。法定代表人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63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6年9月28日至12月1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77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所欠款项共11853.65元(包含执行费76.65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11777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范某某,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630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630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