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曾涛与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涛,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5民初978号原告:曾涛。被告:丁伟。原告曾涛与被告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两年来,多次催问,至今分文未还,现已失联。为此,诉至法院。被告丁伟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银行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原告曾涛通过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转账100000元到被告丁伟银行账户;证据二、借条一张,拟证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丁伟欠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整,借期一个月。被告丁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以及对各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曾涛与被告丁伟系同学关系。2015年3月23日,被告丁伟向原告曾涛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5年4月23日归还。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0元转到被告丁伟账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伟向原告曾涛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曾涛已向被告丁伟提供了借款,被告丁伟理应按约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未进行约定,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23日,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丁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曾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被告丁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少龙人民陪审员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李长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帅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温馨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