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来朝申请执行杨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来朝,杨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朱来朝,汉族,男,1959年4月9日出生,住洛宁县赵村乡东方村八组,身份证号:410328195904094559。被执行人:杨继华,汉族,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洛宁县华泰世纪城1号楼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410328196411185051。本院在执行朱来朝申请执行杨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牌号为豫CCL8**比亚迪轿车一辆,现已被我院查封,此车现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线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29870元及利息、执行费348元,延迟履行利息从判决之日的第二日算起。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红民审判员 :赵超亮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廉家正住洛宁县赵村乡薛桥村被执行人:洛宁县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