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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肖铁汉与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铁汉,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博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肖铁汉,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3层7号。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被告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36号(钻石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宗亚,总经理。被告武汉中博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6号。法定代表人叶有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铁汉与被执行人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博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6166元并办理产权证,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综上所述,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阶段亦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范 勤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权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