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3320胡立慧与谢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慧,谢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320号原告:胡立慧,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谢志坚,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胡立慧与被告谢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胡立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立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