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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建申请执行白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爱云,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白爱云,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建,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申请执行人白爱云与被执行人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6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6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