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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卢翠燕与临清市汽车四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翠燕,临清市汽车四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32号申请人:卢翠燕,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邹平县。被申请人:临清市汽车四队。申请人卢翠燕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清市汽车四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临清市汽车四队所有的鲁PFXX**重型仓柵式货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卢翠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