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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7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7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117。法定代表人:高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毅,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C28-30室。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敏,男,公司员工。上诉人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地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17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腾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支持腾扬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高地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高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腾扬公司与高地公司之间的《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及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依据制作团队的节目创造行为与浙江卫视的商业播出效应,有充分的权利基础,足以保障高地公司实现其合同目的;2、“中国好声音”节目及名称,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文化节目的价值取决于内涵及质量,名称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在腾扬公司授权期间,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XX股份公司)与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A公司)之间的节目名称归属尚处诉讼中,嗣后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也未完全排除浙江卫视拥有“中国好声音”名称的可能性;3、本案腾扬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是高地公司毫无履约诚意,故意违约,严重损害了腾扬公司的合法权益。高地公司辩称,不同意腾扬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合同履行的基础是腾扬公司将梦响强音公司取得的“中国A公司,但梦响强音公司自身未获合法授权,致腾扬公司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进而造成高地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腾扬公司要求高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无据。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腾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高地公司支付腾扬公司授权费用300万元;2.高地公司支付腾扬公司滞纳金9.9万元(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计算方式:50万×0.1%×111天+50万×0.1%×87天)。高地公司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于2016年5月3日解除;2.判令腾扬公司赔偿高地公司各项损失4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梦响强音公司由上海A公司投资设立。2015年12月7日,高地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现由法定代表人金某授权马杰敏代表高地公司全权办理2016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海选云南赛区总代理投票、谈判、签约、执行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等等。腾扬公司与高地公司签订的《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于中国大陆云南省区域内,双方合作运营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的全国海选;合作期限: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5月30日止;海选活动运营权仅限:负责云南省区域内全国海选的学员地面选拨、活动运营、对外招商,所有发生的运营等费用,由高地公司承担;腾扬公司授权高地公司《中国好声音》第五季云南省区域全国海选,高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对应的授权费用,高地公司向腾扬公司保证支付不低于300万元授权费用;高地公司对外招商金额300万元以内全部归腾扬公司,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的部分归高地公司,超过6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腾扬公司30%,高地公司70%进行分配;费用支付方式:高地公司应在2015年12月30日支付50万元首付款,2016年1月23日前支付50万元;腾扬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除扣除应得的300万元费用和腾扬公司应得的比例外,高地公司应得的费用,腾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向高地公司支付;本协议签订后,腾扬公司将高地公司区域代理材料提交梦响强音公司,由梦响强音公司开具授权书(授权期限同本合同合作期限),高地公司应于2015年12月16日前将10万元保证金转入梦响强音公司指定账户;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腾扬公司向品牌拥有方梦响强音公司申请,授予高地公司“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城市海选”品牌的使用权,允许高地公司在云南省区域范围内进行全国海选活动使用;高地公司有权使用梦响强音公司授予的品牌logo制作全国海选活动相关宣传物料;本协议区域全国海选活动名称现为暂定,腾扬公司有权不时通知高地公司后修改;违约责任:高地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0.1%支付滞纳金,逾期付款达五日,腾扬公司有权解除协议,高地公司应承担欠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等等。合同落款处显示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高地公司授权代表为马杰敏,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徐汇区。2015年12月12日,高地公司为租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XX路XX花园XX室房屋作为组委会办公场地,与案外人焦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租赁期限为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每月租金12,000元,押金12,000元,高地公司第一次付6个月租金,合计84,000元;第二次付款应在2016年5月15日支付6个月租金72,000元;腾扬公司未满一年中途退租,出租人不退租金;等等。12月15日,高地公司支付焦某租金及押金共计84,000元。高地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支付梦响强音公司保证金10万元后,梦响强音公司于12月26日在上海举行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海选授权仪式,高地公司参加了该授权仪式并获得梦响强音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授权高地公司于本授权证明书所载范围内独家运营2015-2016年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并可使用“中国好声音”品牌及logo进行活动宣传投放;授权范围:仅限于2015-2016年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运营及宣传投放使用;授权期限: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2016年12月25日,高地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昆明B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就2015-2016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云南赛区公众平台搭建(以下简称公众号)和新闻发布会事宜,达成本协议;乙方负责开发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云南赛区公众号,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空间租用、域名注册、主体框架搭建等,合作期限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发布会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公众号建设费用5万元、发布会费用15万元、宣传片制作费用2万元,共计费用22万元;付款方式:甲方需在2016年1月10日前,支付乙方8.8万元,乙方开始履行协议,剩余款项13.2万元于2016年3月10日前支付;等等。协议签订后,高地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7日、19日支付昆明B有限公司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新闻发布会预付款3.8万元、公众号建设维护费用5万元。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云南赛区发布会于1月27日举行。2016年2月17日,腾扬公司工作人员黄某通过“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微信群”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往后所有赛事活动及对外宣传将启用新物料系统。此后,梦响强音公司工作人员高某在该微信群中发布重要通知:1、带手及不带手的voiceofchina均不应再使用,应统一更换为近期更新的金属版“2016中国好声音”logo;2、“第五季”“Iwantyou”等字眼统一停用,应更改为“2016中国好声音”;3、旧版学员招募版视频宣传片、旧版导师海报统一停用,更改为2016中国好声音logo版宣传片、新版导师海报;等等。3月25日,梦响强音工作人员高某在该微信群发出通知:“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已在2月初停用,改为“2016中国好声音”。2016年4月7日,高地公司向腾扬公司发出通知函,载明:《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载明的授权代表马杰敏不再担任协议书履行过程中所涉活动中高地公司的授权代表或者负责人。4月8日,腾扬公司致高地公司公司函,主要内容:双方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5月30日,高地公司保证向腾扬公司支付不低于300万元的授权费用;腾扬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高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授权费用。要求高地公司收到该公司函后2日内支付拖欠的合同款300万元,并将协议书履行情况书面报告腾扬公司,否则腾扬公司将解除协议书并追究高地公司违约责任。2016年5月3日,高地公司委托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向腾扬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梦响强音公司根据腾扬公司与高地公司签订的《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约定,于2015年12月18日向高地公司出具了《授权证明书》。《授权证明书》明确所授权的活动为“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中国好声音品牌及logo为“TheVoiceofChina中国好声音”;2016年1月27日,《TheVoiceOf…》模式创造者和拥有人TalpaGlobalBV发表声明,称已在1月22日向星空华文中国C有限公司提出了临时禁止令,禁止后者制作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而就已制作完成的并已播出的《中国好声音》第一至第四季看,相关版权源自于TalpaGlobalBV授权的《TheVoiceOf…》。由此可见,腾扬公司、梦响强音公司及上海A公司均没有取得《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的授权,高地公司与梦响强音公司也就无法就《中国好声音》第五季全国城市海选活动运营授权给高地公司。2月17日,《中国好声音》官方微博公布“好声音”换新装的消息,随后高地公司工作人员也要求全国各地的海选活动运营方将logo及标识更改为新的“2016中国好声音”,原“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不得再使用。由此表明,腾扬公司及梦响强音公司所授权的节目为一档新的节目“2016中国好声音”,并非协议约定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腾扬公司拟授权的“2016中国好声音”与此前已播放的“中国好声音”第一季至第四季没有任何关联。鉴于上述情况,腾扬公司与梦响强音公司根本无法就“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授权高地公司运营。腾扬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并给高地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现郑重函告腾扬公司解除双方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腾扬公司收函后15日内,退还腾扬公司10万元保证金;腾扬公司向高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希望腾扬公司接函后积极处理,否则高地公司将采取维权行动。腾扬公司于5月9日收到上述律师函后回复高地公司:不同意解除《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要求高地公司尽快支付授权费用300万元。高地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图显示,乘机人为侯磊、刘思、董语辰,航班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27日、28日的机票费计12,095元;乘机人为周某、连某、刘某、马杰敏,航班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13日的机票费计4,324元,12月11日至13日连某、马杰敏住宿费1,516元,12月26日至27日马杰敏住宿费488元。高地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制表日期分别为2016年1月10日、2月10日、3月10日、4月10日、5月10日,分别发放工资30,300元、30,400元、29,450元、30,350元、29,600元,分别由马杰敏、连某、周某、刘某等人员签收。一审法院另查明,2016年6月7日,浙江XX股份公司针对上海A公司、梦响强音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该院认定,浙江XX股份公司根据Talpa公司授权,自2016年1月28日起拥有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包括节目名称英文“TheVoiceofChina”、中文“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等,用于制作、推广、播放和销售“中国好声音”节目第五季至第八季,并有权许可他人进行上述使用,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该院认为,Talpa公司明确授权浙江XX股份公司在许可期限内,对第三人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浙江XX股份公司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上海A公司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以及“2016中国好声音”唱歌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可能涉及使用“中国好声音”和“TheVoiceofChina”作为节目名称的行为,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等等。该院遂于6月20日作出(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一、上海A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Voiceof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XX号、XX号注册商标;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一审庭审中,高地公司表示其主张的损失包括:1、《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费用220,000元;2、《房屋租赁协议书》项下的租金84,000元;3、“中国好声音”前学员侯磊及相关人员赴云南参加新闻发布会、高地公司赴上海签订合同及参加授权仪式人员往来上海、昆明的机票、住宿费用18,423元;4、工资表项下的工资损失150,100元。高地公司在上述范围内主张损失400,000元。腾扬公司对高地公司主张的损失表示,《合作协议》、《房屋租赁协议书》系高地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其无法确定真实性;机票、住宿费信息均来源于网上截图,其真实性无法确定;工资表系高地公司单方制作,腾扬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腾扬公司与高地公司签订的《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明确约定,腾扬公司授权高地公司《中国好声音》第五季云南省区域全国海选,高地公司支付腾扬公司相应的授权费用,由梦响强音公司为高地公司开具。高地公司实际取得的《授权证明书》所载授权范围亦为2015-2016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授权期限为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5月30日。然根据(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认定,浙江XX股份公司自2016年1月28日起,根据Talpa公司授权,拥有独占唯一的使用、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用于制作、推广、销售“中国好声音”节目第五季至第八季,授权期限至2020年1月28日。由此可见,梦响强音公司及上海A公司并未取得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名称及相关标识的使用、推广等权利,梦响强音公司向高地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不具有权利基础。虽然腾扬公司及梦响强音公司通过微信通知高地公司将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变更为“2016中国好声音”,但因“中国好声音”节目与相关标识融为一体,节目名称从“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到“2016中国好声音”并无根本性改变,并不能消除高地公司对腾扬公司及腾扬公司关联公司梦响强音公司对于“中国好声音”及相关标识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不安,高地公司据此暂停履行诉争协议的抗辩理由成立。由于腾扬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致高地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腾扬公司要求高地公司支付授权费300万元及其滞纳金,不予支持。关于反诉,高地公司依据腾扬公司的违约事实,要求解除诉争协议并无不当,故确认《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于高地公司律师函即解除合同通知送达腾扬公司之日2016年5月9日解除。由腾扬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高地公司的损失,腾扬公司应作出相应的赔偿。赔偿范围应以高地公司的实际损失为限。对于腾扬公司主张的《合作协议》项下合作费用损失。从该协议内容看,系高地公司为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的宣传、策划而与案外人签订,“中国好声音”作为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具有较高知名度,高地公司为更好的运营该节目的海选活动而与案外合作有其合理性,由此造成的损失,腾扬公司应予赔偿。虽《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为220,000元,但高地公司实际支付案外人的合作费用为88,000元,更为重要的是,高地公司自己在本案中都因腾扬公司的违约行为而暂停履行《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其一边自己在中止履行,一边又坚持履行同案外人的《合作协议》且不作任何损失防范或补救,这点极不合理。故仅对高地公司在《合作协议》项下已发生的损失88,000元予以支持。若有其他损失,高地公司可在该损失实际发生且获依法确认后另行主张权利。对于租金损失。高地公司基于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运营需要,租赁房屋作为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海选活动组委会办公用房并无不当,《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金亦与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基本相符,故高地公司主张租金损失理由成立。但因诉争协议书约定的腾扬公司、高地公司合作时间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故高地公司为此支付的六个月租金72,000应计入损失范围,其余费用应由高地公司自行承担。对于机票、住宿费损失。《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落款时间虽为2015年10月8日,然因高地公司向其授权代表出具委托书的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由此有理由相信该协议书系2015年12月7日以后签订。因腾扬公司对高地公司在昆明召开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云南赛区新闻发布会及高地公司赴上海签约并参加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授权仪式并未提出异议,高地公司虽未对其主张机票、住宿费提供发票,但从高地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屏内容看,其主张机票、住宿费用发生的时间与上述活动的举办时间相符,且通过互联网订购机票、酒店住宿亦为大众普遍采用的方式,故认定高地公司主张的机票、住宿费实际已发生,该费用应列入损失范围,支持该项损失18,423元。对于工资损失。高地公司为使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有序运行,设立云南赛区组委会并为组委会成员发放工资并无不当。但是,高地公司自认于2015年2月即停止了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云南赛区所有后续活动,应当及时进行善后工作以防止损失扩大。因此,高地公司主张截止至2016年5月10日发放的全部工资作为损失欠妥。考虑到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系大型活动,善后工作确需时日,故酌情以制表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2月10日、3月10日工资表项下的工资金额作为高地公司的工资损失,支持该部分90,15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支持268,573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驳回腾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腾扬公司与高地公司签订的《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于2016年5月9日解除;三、腾扬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地公司损失268,573元;四、驳回高地公司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1,592元,由腾扬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腾扬公司负担2,948元、高地公司负担1,452元。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分别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腾扬公司提供:1、中国青年网2017年5月18日的报道一份,证明“中国好声音”是浙江省文化名片;2、今报网2017年5月19日的报道,浙江卫视就“中国好声音”开启保卫战,捍卫电视栏目名称,证明节目名称尚处争议中,且节目名称不构成权利基础。高地公司经质证表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一档栏目的节目主题来自于版权,包括音乐、色调、标识等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具有前几季积累的文化主题基础,名称变更后新推出的节目与原“中国好声音”已没有任何关系。高地公司提供:1、腾讯网2017年3月1日的新闻,证明浙江XX股份公司已全权拥有了中国好声音的制作和授权,上海A公司已没有权利基础。2、新浪网2016年6月23日报导的“中国好声音香港仲裁…”新闻,证明“中国好声音”的仲裁结果,该节目名称的授权已经不属于上海A公司,转为浙江XX股份公司。腾扬公司经质证表示:该两份证据均属新闻报导,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证意见:双方的证据均属网络媒体报导,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腾扬公司与高地公司签订的《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及由梦响强音公司向高地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双方约定的授权标的为第五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的海选活动,但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梦响强音公司等不具有对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名称及相关标识的使用、推广等权利,且从实际情况看,相关节目名称亦因此作了变更,并最终以“中国新歌声”的节目名称在浙江卫视播出。鉴此,梦响强音公司向高地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缺乏权利基础,本案腾扬公司构成违约。高地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腾扬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于法有据。腾扬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6.30元,由上诉人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勇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