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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吴金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6执恢255号本院作出的(2012)丽庆商初字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永龙履行纠纷款8906.60元。本案其余部分申请人吴金松表示放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75元被执行人林永龙已缴纳。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