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吴金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6执恢255号本院作出的(2012)丽庆商初字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永龙履行纠纷款8906.60元。本案其余部分申请人吴金松表示放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75元被执行人林永龙已缴纳。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