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郭忠芹与骆开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芹,骆开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410号原告:郭忠芹,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被告:骆开泽,男,195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原告郭忠芹与被告骆开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郭忠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忠芹以已经与被告协商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忠芹负担。审判员 金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金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