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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郭忠芹与骆开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芹,骆开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410号原告:郭忠芹,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被告:骆开泽,男,195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原告郭忠芹与被告骆开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郭忠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忠芹以已经与被告协商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忠芹负担。审判员  金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金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