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阳与王艺霏、张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阳,王艺霏,张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郭阳,女,1989年3月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艺霏,女,1990年4月3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张一,男,1988年2月2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郭阳与被执行人王艺霏、张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做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艺霏、张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采取了下列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存款;2、关于不动产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关于工商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办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4、关于车辆登记调查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艺霏、张一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够处理的财产,暂时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且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艺霏、张一负有继续履行(2015)磐民一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