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被告马晓明与原告王树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学,马晓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民初1756号原告王树学,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友,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票市蒙古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住北票市。被告马晓明,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南山街和平南社区工商银行北侧楼***室,现羁押于辽宁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原告王树学与被告马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晓明因羁押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2007年至2016年房租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07年原告将房屋租给被告,因都是朋友,所以一拖再拖,现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经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决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7年至2016年房租30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王树学提交的证据北票市人民法院(2016)辽138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王树学与被告马晓明于2006年4月12日签订租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王树学将其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和平南社区工商行北侧住宅楼(502室)45.45平方米一户出租给马晓明,租期自2006年4月20日起至2007年4月19日止,年租金为3000元。租赁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占用使用该房屋。现马晓明因犯罪服刑于辽宁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本院认为,自2006年4月12日原、被告租赁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占有使用诉争房屋,但被告是否拖欠2007年至2016年房租30000元没有证据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满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树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树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全胜人民陪审员 刘凤芝人民陪审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