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徐祥进、湖南裕兴农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徐祥进,湖南裕兴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10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下东门街04号。负责人:高有恒,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志,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徐祥进,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湖南裕兴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保堤社区安南路341号。法定代表人:贾俞新,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徐祥进、湖南裕兴农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戴先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