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谢贤林、谢贤玖、谢贤顺与凡杰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贤林,谢贤玖,谢贤顺,凡杰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谢贤林,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谢贤玖,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谢贤顺,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凡杰礼,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谢贤林、谢贤玖、谢贤顺与凡杰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贤林、谢贤玖、谢贤顺依据(2016)川062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凡杰礼给付赔偿款18139.3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凡杰礼就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谢贤林、谢贤玖、谢贤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