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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唐东升、杨振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东升,杨振发,陶敏华,唐东海,张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东升,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发,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敏华,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东海,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审被告:张淑侠,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唐东升、杨振发因与被上诉人陶敏华及原审被告唐东海、张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陶敏华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未要求解除唐东升与陶敏华于2015年10月31日达成的协议,法院依职权解除合同超当事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东升及杨振发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