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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辉与张曙光、孙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张曙光,孙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张曙光,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孙文华,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宿合。本院在执行张辉与张曙光、孙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长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审判员  曾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