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勒吉芳与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吉芳,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恢148号申请人靳吉芳,女,1983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84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勒吉芳与被执行人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裁定中止执行。现因中止情形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森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明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