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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罪犯史永宏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永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753号罪犯史永宏,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扬江刑初字第0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永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6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史永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永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罪犯史永宏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2月、2015年7月、2016年2月、2016年11月、2017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该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判决时已全部追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永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永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