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财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武振坡、郑坤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振坡,郑坤玲,高艺阳,高若桐,赵福林,高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325号申请人:武振坡,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郑坤玲,女,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高艺阳,女,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高若桐,女,201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被申请人:赵福林,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申请人:高玉辉,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武振坡、郑坤玲、高艺阳、高若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福林驾驶的晋M×××××(晋M03**挂)重型半挂货车和被申请人高玉辉驾驶的豫A×××××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武振坡、郑坤玲、高艺阳、高若桐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福林驾驶的晋M×××××(晋M03**挂)重型半挂货车和被申请人高玉辉驾驶的豫A×××××号小型客车于本院指定地点,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已由申请人武振坡、郑坤玲、高艺阳、高若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璆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尚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