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夏登元、赵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登元,赵飞,李芳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539号申请人夏登元,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执行人赵飞,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芳芹,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人夏登元与被执行人赵飞、李芳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登元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飞、李芳芹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请人夏登元与被执行人赵飞、李芳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飞、李芳芹已按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夏登元与被执行人赵飞、李芳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飞、李芳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夏登元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