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保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詹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冯某,王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保25号之一申请人:詹某。被申请人:冯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王某乙。被申请人: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松涛人民陪审员 亓恒悔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