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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保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詹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冯某,王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保25号之一申请人:詹某。被申请人:冯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王某乙。被申请人: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松涛人民陪审员  亓恒悔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