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8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明与张德华、张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张德华,张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468号原告:李明,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勇,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华,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灿,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明诉被告张德华、张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