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96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孙雪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某,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现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