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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执字第00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忠胜、曹新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忠胜,曹新节,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00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忠胜,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曹新节,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571114-2。法定代表人:曹新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江忠胜与曹新节、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斌审判员  王 炜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