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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祖明与周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祖明,周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424号原告:韩祖明,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仁县,被告:周学涛,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仁县,原告韩祖明与被告周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韩祖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祖明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祖明负担。审判员 令狐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隆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