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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杜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1993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杜某,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高碑店市。赵某申请杜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776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7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维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