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水林与被执行人谭文辉、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林,谭文辉,周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王水林,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谭文辉,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周晓明,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水林与被执行人谭文辉、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谭文辉、周晓明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水林借款本金人民币3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文辉、周晓明共同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村11组XX、XX、XX、XX号(产权证号为00055XXX、00055XXX)房产,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