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梅,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飞达典当有限公司,刘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湘府中路9号融程酒店精英楼2010室。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飞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湘府中路9号融程酒店精英楼2010室。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毅刚,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雪梅与被执行人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飞达典当有限公司、刘毅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沙裁字第1192号裁决书和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执78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飞达典当有限公司、刘毅刚拒不履行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沙裁字第119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靖审判员 易超群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