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与何凡、李庭婷、王飞、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何凡,李庭婷,王飞,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大道76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4375-5。法定代表人:王凌雅,行长。被执行人:何凡,男。被执行人:李庭婷,女。被执行人:王飞,男。被执行人:罗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凡、李庭婷、王飞、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9965.17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600元等共计114815.1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9月28日支付并已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26572.6元及本案执行费1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2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飞审判员 祁明跃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雨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