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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邹金花与王宇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花,王宇峰,马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邹金花,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王宇峰,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马立忠,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金花与被执行人王宇峰、马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马立忠从2017年10月15日开始每月还款十万元,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4执8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鑫泉执行员  王学斌执行员  李成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