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邹金花与王宇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花,王宇峰,马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邹金花,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王宇峰,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马立忠,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金花与被执行人王宇峰、马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马立忠从2017年10月15日开始每月还款十万元,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4执8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鑫泉执行员 王学斌执行员 李成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