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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黎成林与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成林,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2113号原告:黎成林,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斌,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97268274。法定代表人:游德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大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磊,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黎成林诉被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江电力工程公司)、张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成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斌,被告陵江电力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大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因本案需以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依法中止本案诉讼。中止事由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磊支付原告黎成林劳务报酬4674元;2、被告陵江电力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陵江电力工程公司从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合川电厂二期2#机组220KV送出工程,张磊则从陵江电力工程公司承包了该工程49#-73#段铁塔基础劳务施工工程。原告在该工程项目从事地面工作,现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间劳务报酬4674元。综上,黎成林与张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陵江电力工程公司违法分包工程给张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陵江电力工程公司辩称,认可黎成林在涉案工地提供劳务工作的事实,同意对原告诉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张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3日,张磊与陵江电力工程公司签订《基础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陵江电力工程公司将其承接的“合川电厂二期2#机组220KV送出工程49#至73#,共计25基铁塔基础”工程劳务承包给张磊。之后,张磊招用黎成林等人进行劳务施工。张磊在《合川电厂二期2#机组铁塔基(49-73号)未支付民工工资明细》中确认欠付黎成林工资4776元。本案审理过程中,陵江电力工程公司同意对张磊欠付黎成林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黎成林与张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张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黎成林劳务报酬。因张磊未足额支付黎成林劳务报酬,黎成林据此要求张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467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陵江电力工程公司认可对张磊欠付黎成林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黎成林劳务报酬4674元;二、被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池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