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任宏与高富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宏,高富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310号原告:任宏,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高富花,女,约50岁,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任宏与被告高富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任宏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宏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