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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任宏与高富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宏,高富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310号原告:任宏,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高富花,女,约50岁,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任宏与被告高富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任宏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宏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