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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6399江苏屹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龙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屹峰置业有限公司,李龙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6399号原告:江苏屹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府东花园西区1#2#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建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辰,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江苏屹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龙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屹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屹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15元,由江苏屹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玉秀人民陪审员  邵翠红人民陪审员  邹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