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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8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刚与李爱玲及第三人王建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李爱玲,王建民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779号原告:孙刚,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玲,女,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第三人:王建民,女,汉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刚与被告李爱玲及第三人王建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刚于2017年9月26日以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孙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80元,合计1605元,由原告孙刚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