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绪柱、哈尔滨融展兴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李绪柱,哈尔滨融展兴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旭日办正阳街4-2幢1-1号。负责人:崔卯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绪柱,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超豪华装饰材料商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友好街光明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融展兴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莉萍,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绪柱、哈尔滨融展兴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原审被告哈尔滨融展兴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错列为哈尔滨东风日产融展兴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贾晓宇审 判 员 赵淑杰审 判 员 张紫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 洋书 记 员 肖尊辉 关注公众号“”